数人保证,又被称之为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而成立保证合同的方式。数人保证与其他保证所不同的是,保证人人数为二人以上,其所担保的债务为同一债务,各保证人按照同一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立数人保证,必须是数个保证人......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债权受偿而订立的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权而言,为从合同。保证一般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存在。但在合同债权之外,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也可以适用保证担保。因此,只要有债权的有效存在,保证合同即得以存在;没有债权(或将来的债权)存在的,保证合同无从发生。我国担保法......
保证合同的无效,是指保证合同因为欠缺保证合同的生效要件丽不发生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无效,因其无效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一部无效。保证合同的全部内容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的,为保证合同的全部无效。保证合同的部分内容因为欠缺生效要件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的,为保证合同的一部无效。依照我国民法的规......
解答,无限保证,是指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责任范围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不明确,保证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主债务及其从债务的全部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无限保证的保证责任范围,与主债务的范围一致,原则不得超过主债务或者附加较主债务为重的条件。依照我国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无限保证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务、因主债务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已开始计算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中断,中......
保证责任的承担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有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除保证人依法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外,应当先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并应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的情形下,才......
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得拒绝清偿主债务的权利。关于先诉抗辩权,立法例设有一般性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1条规定:“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义务的责任。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追索,但保证人放弃此种抗辩的利......
保证人求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为必要,但此项条件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特别是,当主债务人已经受破产程序的约束时,仍然要求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始可行使求偿权,有悖于保证人求偿权维护保证人利益之目的,更不合于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若保证人尚未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能行使求偿权,......
保证人代位权,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为清偿或其他消灭债务的行为后,取得之债权人的原债权而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的权利。保证人代位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为清偿或者其他行为,而消灭了自己的债务。若保证人尚未清偿债务或者为其他消灭债务的行为,不可能发生代位权。(2)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
最高额保证,是指对于债权人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额,并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依照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意思而确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对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随被担保的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因最高额保证系担保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而成立的保证合同......
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保证合同是否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照上述规定并作文义解释,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保证......
抵押行为为要式行为。抵押行为的目的在于创设抵押权,抵押权的创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抵押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抵押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的,抵押权的设定不发生效力。立法例多规定抵押行为为要式行为。有的立法例要求抵押行为必须是经过公证的书面形式。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127条规定:“协议抵押权,仅得在......
我国担保法有关抵押权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立场,但登记对抗主义又贯彻的并不彻底。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并辅之于有限的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主义。依照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并......
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民法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对于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之抗辩权,债权并未消灭,请求权亦并非不得行使;对于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抵押权的,与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特征并无不合,况且民法规定有时效利益放弃的制度,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之提出......
,抵押权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并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我国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效力所为明文规定,主要有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孳息的支配、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的转让、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等内容。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51条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即抵押权人具有保全抵押物的权利。抵押权人为抵押物的保全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否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瑞士民法典第808条第3款规定,担保权人为防卫担保物价值减少而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得请求所有人补偿,担保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灭失后的代位物,但代位物的构成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抵押物灭失。代位物是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而发生的代替物。抵押物的灭失为抵押权消灭之原因,故抵押物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绝对灭失,若发生抵押物的相对灭失,例如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于第三入,不发生代位物问题。抵押物的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
因为抵押物的处分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第三人,称为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抵押权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对于不妨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处分或者用益行为,没有加以干涉的必要;在抵押权设定后,不妨碍抵押人将抵押物出让于第三人。除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外,第三取得人还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以及第三取......
抵押权人享有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押权为物权,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减少,侵害抵押权人的权利,使得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受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侵权行为为由,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
优先权,是指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一切民事上的请求权受偿的权利。原则上说,优先权,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享有。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优先权为具备法律规定之要件而当然发生的权利,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优先权是不以占有和登记为要件的担保物权。(3)优先权的受偿顺位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4......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为要件。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只要存在债权没有受清偿的事实,不论债权人是否请求债务人为清偿,更不论债务人是否已为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均可以行使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其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即抵押权人仅得依照其债权未受清偿的主张,行使抵押权。但抵押......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的分割、让与或者部分清偿,对抵押权的行使不发生影响。只要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
物上保证人,是指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有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保证人在性质上并非保证人,其对债权人负担的责任仅为物的责任,即仅以其提供的担保标的物为限对债权受偿提供担保。 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包括“......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于土地上的林木等不动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担保。因为不动产抵押而发生的抵押权为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为抵押权制度的核心,为担保物权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依照物权法定主义,抵押权原则上为基于不动产而发生的担保物权。各国立法例对不动产的规定,无不限于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
权利抵押,是指以不动产(土地)他物权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担保。因为权利抵押而发生的抵押权为权利抵押权。权利抵押权为抵押权的一种特殊类型。依照物权法定主义,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创设物权。我国民法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他物权,仅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因其用途可以分为基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是指用......
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为地上附着物,属于不动产。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否将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一同抵押,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林木和土地不可分离,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失去不动产的地位,不属于抵押担保的“林木”。但是,土地不以林木的存在或者附着为存在的基础,且二者为不同的不动产,自然可以分别成立他物权。除非抵押人......
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并出具动产抵押权设定的基础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主债权合同和动产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在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若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为同一人,抵押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和质权共同维护权利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在理论上,在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若抵押权人和质权人非为同一人,因抵押权和质权的设定均须公示,因公示而生效的抵押权和质权并无强弱之分,抵押权和质权以其设定先后确定其效力,设定......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为对企业财产结合体成立的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1)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支配企业财产结合体的交换价值的权利。企业财产结合体具有交易上的特殊价值。因为抵押权并不在于支配抵押标的本身,而以支配抵押标的的交换价值为核心内容,并以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企业财产结合体的使用和收益不因为抵......
在理论上,企业财产集合抵押为企业财产结合体的抵押,抵押标的物不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为限。但我国担保法第42条和第43条对于抵押物的登记,实行依照抵押物的类别分别登记的制度,使得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登记公示难以完成。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