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担保法第51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具有保全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的行为......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合同,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最高额抵押权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额抵押权为特殊类型的抵押权,但仍具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所有属性,其设定属于担保物上的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应当公示,抵押权设定的公示方法,为抵押物的登记,因此,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1)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随其确定而转变为普通抵押权,抵押权人依照普通抵押权行使的条件和方式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2)确......
首先,承认所有人抵押权,有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并防止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取得不当利益的机会,避免先顺位抵押权人和后顺位抵押权人之间发生利益失衡的现象。抵押权的行使具有顺位性和不可分性,先顺位抵押权消灭的,后顺位抵押权可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当先顺位的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时,作为他物权的先顺位抵押权归于消......
所有人抵押权因为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而成立。但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当抵押人为债务人时,抵押权人因为继承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或抵押人因继承或受让而取得抵押权,均发生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债务混同的结果。一般而言,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并非抵押担保的债权和债务混同的原因。在抵......
质权如同抵押权,仍然为价值权;其内容在于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质权的权利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支配质物的交换价值,不论质物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质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交换价值在本质上不因物的形态或者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仍然保持其同一性,......
质押行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质权人)和出质人。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当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该第三人被称为“物上保证人”。债务人征得他人同意,可以就他人所有的财产设定质权;债务人就他人财产设定质权的,出质人仍然为债务人而非第三人,与第三人设定质押的物上保证人不同。......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为质权的固有效力。质权以其标的物(包括从物和擎息)的全部和物上代位性担保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现标的物(包括从物和孳息)而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偿。质权具有以其标的物和孳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权。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收取质物的孳息时,应当尽何种注意义务?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依照德国民法,质权人应当以对自己财产的同一注意收取孳息,并为计算。......
质权因为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物,负有返还给出质人的义务。立法例对质物的返还一般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23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消灭后负有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889条第1款规定:“质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时,质权人须将质物交还出质人。”在质权的效力期......
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不受保护的,质权人可否行使权利呢?我国现行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动产质权的行使不受被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不同于债权,担保物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和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与否,对动产......
当铺营业人和借款人应当签订设定营业质权的合同,不过此时所称的质押合同表现为当铺营业人向借款人签发的当票。当票为营业质权设定的书面凭证。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当票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也是质押贷款的契约。当票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营业质权的设定还需借......
对于债权可否设定权利质权,立法例一般采取允许的立场。例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一般而言,对于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或者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者权利、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债权、依照当事人的特约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法律禁止设定质权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权。我国......
要账公司解答,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权利质权,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权利质权始为设定。理论上,在同一财产权利上可以设定数个质权。但在实务上,这类权利质权以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为生效和存续要件,在这类财产权利上不可能发生数个质权。此外,对于......
以公司的股份或者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变价出质的股份或者股票,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质权人变价股份质权的质押标的股份或股票的,主要有三种方法:协议取得质押的股份或股票、拍卖出质的股份或股票以及以其他形式变卖出质的股份或股票。质权人变价出质的股份或股票接受清偿的,与动产质权的行使方法并......
讨账公司解答,最高额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创设的担保物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设定最高额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设定最高额质权的合同,为债权行为,出质人应当依照质押合同的规定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或者履行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最高额质权的设定为质押合同履行的结果。设定......
追账公司解答,对于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质权,因为没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而不同于保有债权的所有人质权,以致不会发生破产法上的别除权问题,也不会发生将质权和债权一同移转他人或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问题,更没有所有人质权人就质押标的优先受偿的问题。
收账公司解答,留置权的理论意义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圈定留置权存在的合理空间和丰富我国的担保物权种类。圈定留置权存在的合理空间,主要存在于两个层面上:其一,债权人可以留置的债务人财产范围。一般而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在有关该动产所发生的债权获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债权受偿......
要账公司解答,留置权的发生,又称之为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法定事由的具备而产生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因为运输合同而占有债务入托运的货物,在该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债务人不支付或者不能支付全额运费时,债权人则有权扣留该货物,限期债务......
清账公司解答,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债务人的财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者支配,为占有。债权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可以行使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为保管合同取得对寄存人交存保管的财产的占有,在寄存人请求......
讨账公司解答,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将牵连关系归结为债权和标的物的关联,即债权的发生和标的物之间存在联系。瑞士民法将牵连关系定义为“债权的性质与留置物有关联”,日本民法则定义为“债权因物而发生”。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系仿瑞士立法例,但在用语上与日本民法相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为“债权之发生......
追账公司解答,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仅以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为限,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扩张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必须合于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之要件,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予以扩张;此与抵押权、质权所担保之债权,原则上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不同。此外,若法律限定留置权......
收账公司解答,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并无使用权;但是,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标的物时,在必要的范围内应当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例如,日本民法第298条第2款规定: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租赁留置物,亦不得以之提供担保,但是,为保全该物而进行必要使用的,不在......
留置权人所受到的约束,并非留置权的固有属性,而是法律对留置权的行使所设定的负担,目的在于维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防止权利滥用。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约束力,主要有两个方面: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和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返还义务、留置权人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的行使,是否受债权诉讼时效效力的支配?理论上和实务上均有不同的见解。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罹于消灭时效的,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在德国民法上,留置权的性质为债务履行的抗辩权,留置权并非担保物权,自然受债权消灭时效的支配;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债务人取得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之时效抗辩权,债务人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
定金担保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从属的定金合同关系。定金合同关系为一种债的关系。定金给付人在定金接受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要求定金接受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定金接受人负有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定金给付人不履行合同时,丧失请求定金接受人返还定金的权利,定金接受人所承担的定金返还义务归于消灭。定金担保所赋予的合同当事人的权......
押金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权的受偿,称之为押金担保。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不过押金为特殊的质押,押金的标的为金钱或者与金钱同视的等价物。交付押金的人,除非对交付的押金有特别的意思表示,在交付押金时,即丧失对押金的所有权,接受押金......
我国民法理论普遍认为,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除主合同双方对定金担保达成合意、订立书面合同外,还必须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才能成立。当事人仅有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在约定的期限内实际交付定金前,定金合同尚未完全成立;因此,......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守约方受到损害的,守约方除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外,是否可以继续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民法理论上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定金具有非补偿性,其适用不以违约方的行为是否给相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为前提,只要发生不履行合同的违约事实,即可适用定金。依照这种观点,定金的适用和违约损害赔偿分别独立,互......
(1)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主体之间互相牵连,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不能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在整个债的关系消灭时,多数主体才能一并退出债的关系。其中,债权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权人都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称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