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所受到的约束,并非留置权的固有属性,而是法律对留置权的行使所设定的负担,目的在于维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防止权利滥用。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约束力,主要有两个方面: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和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返还义务、留置权人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保障标的物的安全。留置权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留置物不受损失。留置物因为留置权人的过错毁损或者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负赔偿责任。(2)保障标的物的利益收取。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孳息和其他利益有收取保管的义务,因过错而怠于收取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3)不为自己的利益利用标的物。留置权人非以“必要的使用”为目的,不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或者以留置物向他人提供担保,否则,留置权人应当负义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