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1、集中管理,如对运输工具等易于流失的资产,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
2、适时维护。如对于易损机械设备,应组织破产留守人员定期维护,以防在处理前损坏。
3、发挥应效用。对于房屋等资产,如果清算周期较长,可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情况下对外出租,一方面可以使破产财产适度增值,另一方面又起到维护和保养的作用。
4、参加保险。清算周期一般都在三个月以上,因此管理人应具有风险意识,注意购买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以避免无法预见的不必要损失。
二、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存货、应收款(债权)。
货币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存款,对于银行存款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对于现金存款应由会计专人负责保管与核算,注意安全防范措施。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半成品,管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价高价者得的原则及时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管理人更应花费时间和精力。首先应依法确权,必须聘用专业人员对包括专有技术在内向无形资产确定权属;其次要依法评估,即依法确定无形资产的合理价值;三是依法转让,管理人在评估的基础上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四、投资资产的管理
投资资产主要指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管理人要根据破产企业所占股份份额分别形管理。对于全资子公司,管理人则应全面接管,进行资产管理和转让,收回投资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占控股权的公司,则应视实际情况进行接管,在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后退出,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其他参股企业,则应正式致函该企业,要求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五、在建工程管理
如破产企业存在在建工程,应征得债权人会议决定续建、停建或转让。在债权人会议决定前,管理人应组织在建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的资产进行核算,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