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下面通过不同主体适用的不同方法来给给大家归类:
(一)平等主体
1.仲裁和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合同纠纷
②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提示: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试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提请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是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制度
三、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二)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班主任2 -4人和委员7 – 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