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同意债权出资登记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的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对股东以债权出资及章程的修改,应当由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2)章程。股东的出资方式等是章程的必载事项,因此,应当提供写明股东出资方式的章程。
(3)股东与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债权发生转让成立的依据,企业办理登记的同时应予以提供。
(4)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证明(仅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情况)。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时生效。基于登记机关的公示公信原则,需要企业提供书面的已通知债务人向公司履行债务的文件,这是债权转让即公司享有对第三人债权的依据。
(5)债权评估文件。一般情况下,金钱债权无须再提供评估其价值的文件,但是,股东以债权出资时,实际上相当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基于公司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更,企业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写明公司股东以债权出资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