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付“老赖”,个人罚款最高1000元,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对“老赖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来说毫发无伤。对此,新
法第104条第一款将罚款的金额全部扩大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对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新法第216条规定了“立即执行”措施,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新法第231条还规定,对那些面对债务破罐破摔,不久又改头换面、照旧潇洒的“老赖”们,将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等一系列措施,以建立一整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该制度将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使“老赖”生活得没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