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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五种赖帐者犯法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10-9   浏览: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现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对刑法第313条作出明确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刑法第313条从容不迫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民,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代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现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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