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债原理:
1、担保落空原理。
为了实施逃债、帮助债务人逃债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设计圈套,使本来视之为正常的担保变为无效或被撤销,使得债权失去了担保,致使最终债权无法实现。
2、担保冲突原理。
对同一标的物设立了多个担保物权,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了冲突,导致了对债权人的担保失去了现实意义。
(六)从债权司法救济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3、程序缺陷原理。
债务人为了实施逃债,利用了协商、仲裁、诉讼程序的机械性、期间性等特点,赢得了逃债的时间或逃避、免除了债务。
4、举证责任原理。
债务人利用举证责任有关原理,使债权人由于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
5、司法权威原理。
利用司法行为的确定性、拘束力、权威性等原理,债务人通过司法人员实施虚假司法行为,最终达到了逃债的目的。
6、公证效力原理。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对某一法律行为、某一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债务人可能会借用“公证”实施逃债。债权人即使明知公证的内容不是事实或者系隐含非法目的或因素的,因为公证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等特点,要实现债权将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