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到来中赢富盛广东清债催收中心,专业提供东莞讨债公司,东莞要账公司,深圳债务催收,深圳收债公司,深圳要账公司,深圳债务清欠,东莞收债公司,东莞收数公司!
中赢富盛广东清债催收中心
13544590008(黄生)
16673134595(林生)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什么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28   浏览:

解答,《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主要是因考虑到保证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没有书面的保证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处理。因此,凡不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一律不予承认,即法律不承认口头的保证合同。讨债公司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最新动态
我们的服务项目
东莞讨债公司,东莞要账公司,深圳债务催收,深圳收债公司,深圳要账公司,深圳债务清欠,东莞收债公司,东莞收数公司
版权所有 © 中赢富盛广东清债催收中心  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七喜创业园(芳村大道东,信义路24号)218室 电话:13544590008(黄生)  16673134595(林生)  
公司网址:http://www.tmrzsj.com/ 


友情链接:广东收债公司   广州请人收债公司   广州找人要债   广州催收公司   广州要债公司   
  • 返回顶部
  • 13544590008(黄生)
  • 16673134595(林生)
  • 扫一扫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