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这种追偿权实为一种代为请求权。即在清偿债务后,保证人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作为新债权人出现,从而形成新的债权格局、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由原来的信用委托转换为含有实体权利的债权债务关系。2.这种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以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不能小于原担保债权的范围,否则会损害保证人自己的利益。3.原则上只有在保证人清偿其担保的债权后,方可开始向债务入主张追偿权。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预先行使追偿权。如在债务人受宣告破产而债权人并未参加其破产财产分割时,保证人即可主张追偿权。因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或者说债权人虽不参加破产分割,但有权要求保证人予以清偿。为此,立法及理论与实务上均允许于特殊情况下提前行使追偿权。4.如主债务人不知道保证人已代其履行而又去履行。则保证人因此而失去追偿权。故保证人有义务通知主债务人代为履行的情况;反之,业已履行了债务的主债务人,同样有义务立即把自己的履行情况告知保证人,否则在保证人履行后仍应及时满足保证人的追偿权,然后再向债权人追索不当受领。保证人的抗辩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用于保护其正常利益的权利。它是保证制度的重要内容。可分为由保证人所享有的本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和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两种。解答保证人作为保证之债的债务人,可以自己名义独自行使本属于主债务人的各种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以及权利未发生、权利已消灭等为由的抗辩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一般包括:(1)保证人拒绝清偿的抗辩权,即在债务人依法请求撤销全部或部分债权时,保证人可以此为由抗辩债权人的清偿请求,从而全部或部分拒绝清偿。(2)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即在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向主债务人催告。无催告时,保证人可拒绝代为履行。当然,主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下落不明的,不在此列。(3)助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如债权人没有这样做则保证人可以拒绝其清偿要求。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即免除保证责任的请求权。保证人一般是受债务人的委托而进行担保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向委托他的主债务人请求解除委托关系,免去其保证之责。解答这些情况主要有:一是主债务人的财产明显减少,已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二是主债务人的住所、营业场所、居所发生变化,致使保证人向其清偿债务有困难的;三是债务人故意迟延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