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常采用的执行措施,它是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时采取的,一般经院长批准,作出裁定。
解答具体还应做到:1.通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通知上述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就不能直接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但依法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进行。2.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参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无论该公民或他的成年亲属到场与否,人民法院都要通知他的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他们既是查封、扣押财产的见证人,也是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人。3.采取有限原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必要的生活费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制作财产清单。执行员应当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清点、编号、登记、加贴封条、制作清单。在清单上要详细记明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特征等,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副卷备查一份。4.指定保管人。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保管,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保管,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5.指定履行期限。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6.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与地有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交拍卖机构拍卖;无拍卖机构的,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7.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经查封、扣押直接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可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 8.作价抵偿。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抵偿债务。9.交国家收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如金银、文物等不得拍卖、变卖,也不能作价抵偿,应当依法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所得价款偿付申请人。10.解除冻结。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的,应当发出解除冻结的通知书,冻结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划拨该存款。11.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