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情况,就是执行中止。收账公司解答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是他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权利,裁定中止执行。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不发生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问题。如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尊重权利人的意见,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2.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案外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侵犯或者可能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一般都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应报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在执行工作中,有时会发生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后,执行工作就无法继续进行,只能中止执行。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则要等待其继承人承担义务。待到新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和承担义务后,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作为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终止,应当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若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时间还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等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出现后,再恢复执行。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这是一条弹性条款,便于人民法院灵活掌握。因为执行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实践中,可能发生其他一些难以预料的情况,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地解决发生的问题。如果发生了确实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况,执行员即可依法作出执行中止的裁定。收账公司解答例如,被执行人生病住院,或下落不明,短期内无法执行,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在执行中出现了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决定中止执行时,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书中应注明中止执行的原因,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止执行的裁定,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准上诉,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工作停止执行。执行程序暂时停止。中止执行是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而引起的,在造成中止执行的理由、情况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恢复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恢复。恢复执行还需要重新制作裁定书撤销原中止裁定,只要执行员报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从恢复执行程序起,原中止执行的裁定就失去效力,但执行中止前所进行的一切执行活动,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