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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21   浏览:

1.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涉外民事权益纠纷的协议管辖。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不同国家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写明法院管辖的条款,在争议发生后,向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争议,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协议,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所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一般认为是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及其代表机构住所地等地点。2.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涉外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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