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标的物交付是指由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拟制交付指在标的物不转移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有关所有权凭证如仓单、提单、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等交给买受人,以替代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和现实交付同样都会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对此均予以认可。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之外,还应当根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些单证和资料在国内买卖中通常包括商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在国际贸易中则还包括商业发票、海关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书、检疫证书、进出口许可证等。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民法通则》第72条及《合同法》第133条、第140条等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给买受人。但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出卖人完成交付的时间。对于不动产或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交付并不当然引起所有权转移,还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登记时间才为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追债公司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品名、数量、规格、质量、期限、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中交付期限、交付地点、交付方式至为重要。(1)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若合同中约定的是一个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也可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协议加以明确或根据交易习惯、合同有关条款加以确定。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交付地点时,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由出卖人安排,还是买受人安排,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或者第一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即以第一承运人接收标的物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若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若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3)交付方式。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进行。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现实交付又涉及一次性交付或者分期交付以及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送货方式或者提货方式等问题。如合同约定出卖人送货上门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送到约定地点;如合同约定买受人自己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留有必要准备时间的提货a期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