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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_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8-18   浏览:

这是受托人的基本义务。委托合同中通常载有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也可以向受托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通常包括委托事务所涉的主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其他具体细节。受托人应当尽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根据<合同法》第399条的规定,在情势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且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受托人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例外。所谓“妥善”,是指受托人依据可以推知的委托人的意思,即如果委托人知道这一情况,也会变更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但是,受托人在遵守例外的情况下,应当在变更处理后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怠于报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如果受托人擅自将委托事务交由他人处理,可能辜负委托人的信任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只有经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在情况紧急,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需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事务转委托。这种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将委托人委托处理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转委托关系的行为。在转委托关系中,被转委托的第三人称次受托人。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有直接的转委托关系,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次受托人。次受托人应当履行受托人的相关义务。受托人对于次受托人的行为不予负责,但是对于次受托人的选任以及对次受托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亦非情况紧急必须转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将委托事务部分或者全部交由第三人处理的,《合同法》第400条也使用了“转委托”一词。不过,此处的“转委托”与前述转委托不同。这种转委托下,原委托的委托人与转委托的受托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转委托关系。原委托的受托人对于原委托的委托人负责,转委托的受托人,即第三人,对于转委托的委托人,即原委托的受托人负责。因此,仍然是(原委托的)委托人向(原委托的)受托人直接发出指示,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尽合理注意义务。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如果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如果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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