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合同约定交存货物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交存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验收入库。对于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在交存时还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的保管、运输、危险防止等资料。存货人没有履行说明义务或者资料提供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拒收该仓储物。保管人在接受该仓储物之后,发现该仓储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扩大,因此所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如果交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存货人没有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于保管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交存的货物是易变质物品,存货人没有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于该物品的变质损坏,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提取仓储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有权随时提取货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当事人对于储存期间有明确约定的,在期间届满时,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当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付仓储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期间届满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没有出示仓单,或者不是仓单上记载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不得提取仓储物。提取仓储物的同时,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当缴回仓单。在约定的储存期间届满时,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提存期间,仓储物的风险和费用由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承担。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未及时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向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3.在储存期间,仓储物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在保管人的催告下,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当及时做出必要的处置以消除危险、减少损害。
4.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一般地,仓储费由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按照约定支付,但逾期提取的,增加的仓储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提货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承担。该费用包括逾期仓储费用及其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的,仓储费并不减少。如果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没有支付上述费用,保管人对该仓储物享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