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托运入托运的货物从接收地运到目的地,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为托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可以与其他承运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但是各区段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相互独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区段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影响多式联运合同的履行。多式联运是因集装箱的出现和使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兴运输方式,可以提高运送速度、减少费用支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多式联运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采用。多式联运不同于一般的联运。一是多式联运中采用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二是多式联运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责任,但是该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一般的联运采用同一种运输方式,货损发生区段的区段承运人与契约承运人对于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