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是为保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置的制度。所不同的是,代位权是就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而致可供债权实现的财产减少而采取的法律救济;撤销权则是就债务人积极作为的有害债权行为而采取的法律救济。撤销权与代位权不仅实现的具体功能不同,而且权利行使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稳定的影响也不同。代位权的行使一般以现有权利为范围,对于既成之社会交易秩序不存在破坏之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则不以债务人的现有权利为限,其行使结果足以破坏既成之社会交易秩序,因此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上应当更加谨慎和周全。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致认为撤销权属于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但是撤销权在实体法上属于何种权利,学说上颇多争论,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四种看法。多数学者持折衷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两种性质。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