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该项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按照他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的承揽工作具有特定性,例如翻译某份材料、修理某部汽车、录制某盘磁带等。承揽工作的对象称为承揽标的物。有形的承揽标的物通常称作定作物或者承揽物,例如被翻译的资料或文件、被修理的汽车、被录制的磁带等。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应当有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通常不是按照种类物的一般标准,而是依据定作人的特殊要求来确定,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合同法》第十五章对承揽合同作了规定。承揽合同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等特征。
此外,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是独立的有名合同。有学者认为,承揽合同属劳务合同范畴。但是,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这与直接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如雇用合同)仍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承揽人为了完成工作必须付出劳务,但这仅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如果承揽人仅仅付出了劳务,而没有完成并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则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因此,承揽合同不属于劳务性质的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类型。
2.承揽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实际上体现了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规格、形状、质量等方面的特定要求,因此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意义就在于以特定的工作成果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要。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3.承揽人独立完成承揽工作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责任。承揽人应当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独立地完成义务,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承揽合同。在承揽活动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致使不能完成工作成果或工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承担风险责任。
4.定作人负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应当为承揽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使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是承揽合同的一项特点。其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一般能够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受另一方能否履行义务的影响与支配。但是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履行承揽义务往往需要定作人进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