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是指由贷款人(自然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提供给借款人(自然人),借款人定期或不定期返还相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合同法》第197条、第210条和第211条对民间借贷合同做了相应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贷款人是自然人而非金融机构,这是与贷款合同的主要区别。至于借款人的身份则与贷款合同没有区别。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只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故民间借贷合同的贷款人不得为企业,借款人则可以是普通民事主体,而非仅限于自然人。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与贷款合同相比较,民间借贷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除借贷利息、还款日期与方式等事项外,民间借贷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贷款合同相同。湖南债务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