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受领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未及时受领借款,不影响贷款人按约定的日期、数额计算利息。(2)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会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贷款人的借款风险。因而,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根据《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对于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部分有权加收罚息。(3)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期限不超过一年)届满时与本金一并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按季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对于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支付期限的内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如果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与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及时偿还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接到展期申请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原因进行调查和了解,对自己原有的资金安排进行调整,从而决定是否同意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同意展期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但是,根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此外,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有关反映其真实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借款人的权利就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借款人并有权拒绝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