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不过,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的是债务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并没有说保护债务人唯一的住房不可拍卖。如果张加除了一套自住豪宅外,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这套豪宅也可以拿来偿还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债权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债务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年到8年租金的,债务人的豪宅也要经司法拍卖后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