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带之债案件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审判环节,由于法律文书一般都只简单地判定各连带责任人负连带责任,而对责任的大小、份额、范围不予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案件执行中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判决的不明确,导致了连带责任人中承担额外清偿责任者,不得不通过诉讼来行使其求偿权。
三、对连带之债案件执行的几点建议
(一)区分连带之债案件的不同类型。一是约定型。包括个人合伙责任、合伙型联营责任以及依协议设定的连带责任等。当事人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连带责任发生后,当事人各方对于债务一般都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承担明确的份额。第二是共同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规定的基于代理而产生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等。连带责任的发生不是基于协议的约定,而是由于特定民事行为发生之事实,连带责任人各自的责任大小、应承担份额有待确定。第三是保证型。连带责任基于保证合同而发生。被保证人是责任的实际承受者,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补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