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股东是否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否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在承办追讨公司欠债类官司时,通行的做法是:先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以确定该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再分别情形,决定是否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
一、债务人公司为一人公司的
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来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若不能举证证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追讨公司欠债类诉讼时,不管三七二十一,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是公式化的操作规程。
若通过工商查询,发现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不能证明自己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则为应有之义,不在话下。
若该股东既履行了出资义务,又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诉讼的结果也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至多该股东不承担责任而已。
二、债务人公司为多人公司的
1、若债务人公司有一个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则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公司所有的发起人股东一起列为被告。即使发起人股东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也不除外。
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发起人股东,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特别特别提醒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要以为自己的出资已到位,对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股东有没有出资,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不承担责任了。实则不然,仍得为其他股东的未出资额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经工商查询,若发现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的,则将转让股权的前股东、受让股权的后股东一起列为被告。
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转让股权的前股东、受让股权的后股东,一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特别特别提醒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要以为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后,对公司的债务或自己未缴纳出资,就不承担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