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逃债;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追债律师提示,常见表现有: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二)改制逃债: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追债律师提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三)移资逃债:移资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追债律师说其主要表现有:
1、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直接将财产赠与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将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故意违约)。
(四)诉讼逃债:即借用司法权以规避司法对债权的保护,这种逃债方法叫诉讼逃债。常见的表现有:
1、与关联企业打假官司。当事人串通进行假诉讼、假执行,而且,这种作法借助了司法文书的确定力,使逃债行为变得合法而不容置疑,一旦债务人的财产根据虚假诉讼的判决转移占有后,债权人几乎是无可奈何的。
2、假查封。债务人与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进行虚假查封,以法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债权人申请的查封和执行。
3、利用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的只有一年。可能会由于债权人对诉讼时效制度不够了解或者由于债务人设计的某些“陷阱“,导致错过了诉讼时效而债权不再受法院保护。
(五)其他逃债手段防范:由于篇幅所限,对其他逃债手段本人不一一列举。如果能够领悟本人归纳总结的25条逃债原理,那么,要把握债务人(如果想逃债的话)可能会实施哪些的逃债手段和行为就不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