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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哪些问题?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4   浏览:

1、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

    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至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期间,被执行人需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此,昆明收账公司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

    ⑴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⑵将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的总计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⑶将本金、利息之和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⑷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部分,仍作为计算基数。

    3、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

    ⑴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⑵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⑶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⑷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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