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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 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 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 知识产权的收益;

5.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注意事项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 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 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公司股权和房屋(包括部分产权房)的分割。对于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均要争取产权的,可采用竞价的办法,谁同价高由谁取得,取得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否则,应由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予以确定价值,由取得一方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一半的补偿。涉及公司股权的问题,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不能随便转让,分割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采取的办法是将股份归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股份一半的价值。

其他一些规定:

    1)根据新《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说,婚前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

结婚前购房:产权人始终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除非婚后做产权人的增补。

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房产证有双方名字,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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