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伪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伪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诠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周全履行出资任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提议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公司的提议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 公司增资时,采用虚伪体例虚报注册资本或虚伪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伪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厚任务和勤勉任务的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诠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周全履行出资任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任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响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增补赔偿责任、帮忙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现实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雷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4、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假造股东的。
当前设立公司过程中,普遍存在公司大股东或现实控制人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被借用的人虽然工商登记为公司股东,但现实上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现实出资,更未取得任何利益,完全处于实质股东控制之下。公司债权人要求实质股东举证证实公司资产自力于股东小我资产,无法证实的,有权要求实质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的:(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紧张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统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营业持续地混同,详细交易举动、交易体例、交易价格受统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营业与公司营业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取而不再自力,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穷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行使公司的自力地位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在被吊销、清算、刊出过程中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违背法定任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诠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怠于履行任务,导致公司重要财产、帐册、紧张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即追究公司股东不清算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垃圾桶厂家,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现实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响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刊出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刊出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伪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刊出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现实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关照和通知布告任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干规定。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自力于股东本身的财产的武汉设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三条 【小我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自力于股东本身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公司或公司股东与案外人恶意通同,无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以显明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躲避公司债务。
(1)、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案外人合同无效,并返还属于债务人公司的财产。
(2)、债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公司股东与案外人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11、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返还或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