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产交易不再限于物物交换或即时清结的交易,债成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交往的一种手段。因而,债的本质被认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实现某种特定利益的信用手段。债是建立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实质并不是直接带给权利主体某一财物,而是使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必须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因而债法强调债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关系的设定,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完全的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利益得以补偿。债的关系的产生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约定之债。它是当事人意定发生的债,债的产生、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协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对方义务的履行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二是法定之债。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法律专门针对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而在原本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之间设定债的关系,使债务人履行规定的义务,以补偿对方因该行为而遭受的利益损失。故而,债的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尚未得到满足,而当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之时,也正是债的关系消灭之时。在这个意义上,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尚非一种现实的利益。另一方面,债权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义务。债的作用就在于确认债务人负有并应为给付义务,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时,即给予法律上的强制。湖南债务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