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债的内容的变更而言至少包括以下情形:
1.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合同变为租赁合同;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2.标的物的变更。如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种类的更换、质量标准的变化等。
3.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变更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消失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长或者减少等。
5.其他内容的变更。如合同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债的变更会产生以下效力:
1.债的变更使债的内容发生改变。合同等债的内容发生改变之后,债务履行即有了新的依据。譬如合同变更后,合同之债的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债务,被变更的合同之债的内容就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2.债的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有效。这意味着,一旦合同予以变更即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没有溯及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债的变更要求对方返还已经作出的履行,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3.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债的变更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