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因为业务往来,乙方欠甲方一笔货款。种种原因使得乙方在约定日期内没有按时还款。后来甲方多次讨要,但乙方以种种借口仍然拒绝偿还欠款。甲方不得已将乙方告上法庭。原本以为线索明晰,证据确凿的官司,但最终的结果却是甲方败诉,原因是甲方没有证据表明在该债权的诉讼有效期内向乙方主张过权利。
收债公司提醒大家,在债权未受清偿的情况下,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使自己享有的合法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以便在将来合适的情况下进行诉权。
我国的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对买卖合同中出售质量不合格的未声明的、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其他情况除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为2年。 收债公司提醒大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适合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自己拿不准,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
那么如果债权人因为种种原因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是不是债务就要不回来了呢?答案并非如此。诉讼时效就是民法时效制度中的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但诉权被消灭,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所谓“丧失胜诉权”,且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国家不再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债务成为自然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