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指的是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债务人的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债务履行的保证合同后,如果债务八小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讨。但是,不同种类的债和不同内容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因此,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催收手段。
保证人有两种责任: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也就是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例如, 甲欠钱不还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甲偿还。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时,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负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
不论是代为履行还是赔偿损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债权人既可直接向债务人追讨,也可直接向保证人追讨,无先后之分。另一种是补充责任,即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债务而不愿意偿还,债权人即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基于这些情况,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业务时,除必须明确保证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外,还应该知晓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次序。
催款人员在向保证人催收债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催收目标只限于保证的范围,因为保证人担保债的履行,有可能就债的全部进行担保,也有可能就债的一部分进行担保,要看担保合同的规定。若合同未加规定,债权人可就债的全部向保证人催讨,因为此时被推定为全保。
(2)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以主合同为基础。如果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保证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终止;主合同已过诉讼时效,保证合同也过诉讼时效。基于这一点,债权人不要以为反正有保证人担保,就随意向主债务人许诺免除债务,或者任意与主债务人达成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更不要以为有保证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及时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以致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