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宣告失踪指的是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设立这一制度旨在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 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与失踪人有一定人身关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在公告寻找失踪人半年仍无音讯后,可宣告其为失踪,他的财产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选择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这样,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就可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但是宣告失踪毕竟是法律上的推定,可能此人会重新出现,或者他的下落被人知道。如果失踪人再现或确知其下落,那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对他撤销失踪宣告,与此同时,代管人的代管权也随之终止。可见追讨下落不明者的债务,应先宣告其失踪,然后向失踪人代管人讨还,也就是说,债权人把代管人作为收债对象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从失踪人被宣告失踪那天起再也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