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有关时效制度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实体权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时效期间一旦届满,权利人只丧失其权利的一部分,即通过强制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没有了。换言之,其民事权利虽存在,但不再受强制保护了,法律上称此为“胜诉权”的丧失。但是,胜诉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民事权利的全部丧失。时效期间届满后,其民事权利本体还存在。例如,物的所有人于时效期间届满后,虽失去了请求债权人排除侵害的权利,但对其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再如,债权人于时效期间届满后,虽不能再请求人民法院指令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对债务人进行给付的受领权(接受债务人给付的权利)还存在。基于这一点,权利人虽不能以诉讼方式请求强制履行,但债务人的债务仍在,债权人仍可采取其他手段,诸如道德约束、舆论监督、公共关系的攻势等追收债务。一旦追讨成功,债务人的履行具有法律效力,两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反悔。
简单地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债权的完全消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销售催款人员虽不能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向债务人进行追诉,但它仍属一种“自然债务”,销售员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追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