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人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
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人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
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