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理论上,债权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特别担保,是指在一般担保之外,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一般担保并非针对特定债权人而设立,所有的债权不论性质和种类,也不论成立先后,均享有债的一般担保。因而,债权人依据一般担保实现其债权时,一般以债务人现存的清偿能力为基础。当债务人多次甚至无限负债时,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担保能力就越来越低,债权人必然直接面临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足额实现的危险。虽法律为债权实现设置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项保全措施,但仍是限于一般担保内的责任财产之保障,并未根本性地解决具体债权实现的保障问题。为获得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的安全、可靠的保障,债权人往往于债的一般担保之外再设置特别担保。本章所称的债的担保,仅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湖南债务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