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在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之上设定抵押权,是抵押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抵押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
收账公司解答包括:
(1)私有房产。比如,城市居民个人建造的房屋,自然人、法人购买的住宅、册墅和其他商品房,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等。
(2)集体所有房产。比如乡镇企业的厂房。
(3)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购的房屋。比如,企事业单位自建和购买的工商业用房、职工住房等。
根据《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所有的其他地上定着物。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林木。比如,房前屋后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公民个人在自留山、自留地和荒山、荒地、荒坡上种植的林木,集体所有的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炭薪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种植的林木等。
(2)抵押人所有的地上构筑物。比如,集体所有的砖瓦窑、石灰窑,企业的工艺流程生产线,单位所有的烟囱、水塔、游泳池、雕像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自己所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动产包括各种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动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抵押人所有的机器,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机器设备。比如,工业企业的各种机床、计算机、化学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海港、码头、车站的装卸机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等农用机械等。抵押人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用于交通运输的飞机、船舶、火车、各种机动车辆等。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其所占用的城市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派生的,来源于国家对土地、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而且是法律的规定的一种他物权。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加以妨碍或侵犯,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