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愤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愤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炸为破产渍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4.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