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房屋中介公司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他们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于他们“代为保管”,而他们则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
二是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
三是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将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
四是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