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债务人不同意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与债权人事先在合同里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或依据其他款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在诉讼中申请追加债权人为本案的第三人。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向受让人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