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财产处分行为?
财产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财产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
二,无权处分概述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行为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
财产处分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三,两种常见的无效财产处分行为
1. 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 破产处分财产无效行为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力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