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决不限于此。
二、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无因管理在当事人双方均发生权利义务。
三、罗马法上,无因管理为一种准契约,
1、一方面产生本人对于管理人的诉权
2、一方面产生管理人的诉权。法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归入准契约。德国民法典抛弃了准契约的观念,对无因管理做了专门规定,无因管理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四、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也是债的一种独立根据,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
五、无因管理的效力,就是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六、管理人的义务
1、关于管理人的义务,各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尽管用语有所不同。
2、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未 明确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但根据对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的要求,管理 的义务主要是认真负责地进行适当的管理,这就要求管理人在着手管理时,应依本人的意思为之;在管理开始后,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
七、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受益人偿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的这一权利称之为求偿请求权。
2、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直接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