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物抵债申请书怎么写?
以物抵债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住所地,身份
(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住所地,身份
(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
关于XXX(申请执行人姓名)与XXXXX(被执行人姓名)xxxxxx(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贵院在拍卖被执行人XXX的财产XXX(具体财产民称,如房产)时发生流拍,现申请执行人XXX自愿请求以流拍财产XXX(财产名称)作价XXXXX元抵付债务。请予审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执行人:xxxxx(签名或盖手印,,是单位的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二、抵偿债务的财产主要有哪些?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三、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是什么?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乃为债权提供担保,但难免存在流质(抵)契约之嫌。关于流质(抵)契约,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均采禁止性规定。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实践中,以物抵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到期不能偿还,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债权人有权以借款额收购抵债的房产”、“债权人收购抵债房屋、欠款自动转为购房款”等。
综上所述,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时候只能这样。以物抵债申请书通常要写明被执行人情况、拍卖流拍情况、标的物价值、以物抵债事由和申请法院下达执行书等内容。可以抵付债务的财产需要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不然即便是债权人拿到手也不能流通变为资金,也是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