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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借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5-12   浏览:

借用人的义务有:(1)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借贷合同约定了归还期限的,借用人应按约定期限履行。信贷合同没有约定归还期限的,借款人可随时归还。当然,出借人也可随时要求归还,借用人在出借人要求归还后,有即时归还的义务。但出借人要给借用人必要的准备时间。(2)支付利息的义务。按照借贷双方的约定,支付利息是借款人应承担的重要义务。如有利息约定,在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有权依法请求借用人支付利息。虽未约定利息,但借用人逾期不返还标的物,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利率按照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3)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实物借贷的借用人,应返还同等质量、数量的种类物。不能返还实物的,经出借人同意可以货币折价偿还。货币借贷的,应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而不应以其他实物充抵。只有借款人在实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经出借人同意,可以用同等价值量的实物偿还。至于在借用期间遇到货币贬值或升值,偿还时是否要作相应调整,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由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如遇货币贬值,应按公平原则处理;如遇货币升值,实践中仍以借贷发生时的数额为准。借用人的权利有:(1)享有被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权利;(2)借用人地址变更,享有被即时通知的权利;(3)未约定归还期限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时,有一定的准备时间的权利。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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