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的款,如果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的话,此时,该笔债务就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债务是由夫妻个人承担清偿责任的。
婚姻法规定的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欠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