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 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 归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间的个人债务
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1、婚前所负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 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 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7、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