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债务如何处理
离 婚诉讼中对债务进行处理首先得认定债务是否存在,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然后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在实体上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 务,则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对债务的具体处理时,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除了明显的逃避债务的约定外。如果在实体上认定债务是夫 妻个人债务,则应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债务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债务上。《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再结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 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 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 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债务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1、公平合理原则。
在离婚债务处理中的公平指离婚双方债务分担上的公平,不允许离婚的任何一方强行多分得财产或少分担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时,公平也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平,不允许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谓合法,即处理离婚中的债务问题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处理的原则和规定,防止对同一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做出相互冲突的事实认定和裁判。
2、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关注的无疑是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实体裁判主要是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依据目前的审判模式,债权人一般对离婚中夫妻债务分担不知情,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必须特别强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的债务处理中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
3、不及于第三人原则。
按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于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免除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对原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为增加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及严肃性,可在文书中注明对债务的处理约束离婚双方,不约束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