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借钱打欠条的事已不鲜见,有的可能是开玩笑,有的则是认真的。无论哪种情况,夫妻感情好的时候当然不会有什么纠纷发生,但当他们之间发生严重分歧甚至离婚的时候,这个借款纠纷就摆在了法官面前。这显然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借款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无疑是纠纷的关键。
我国《婚姻法》对法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做了明确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属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既然《婚姻法》承认夫妻间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允许的。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如果确是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强迫或诈骗行为,确有财产的转移,那么在离婚时应结合《婚姻法》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来分析。
一般来说,夫妻之间借款,夫或妻一方为对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可认为夫或妻一方承认借条上载明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款必然导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但是,在借款的偿还上,我们又面临新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在此之前已对所有财产都作明确约定,则问题既简单又明了。反之,如果在此之前,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明确约定,则必须考虑一方借款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借款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归还。如果借款用于夫或妻一方生活,则应当由夫妻中借款一方从自己的财产中归还。实践中,一般采用先分割夫妻财产,然后从夫妻中借款一方分得的财产中扣除借款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