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公允价值的应用。
为了防止债务重组中的人为操作,政府物价部门可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一起定期在有关杂志或新闻媒体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同时在债务重组中应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一方面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另一方面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2、完善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体系。
在正在制定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中,一定要加强对企业进行重组方面的规定,对能够挽救的危机企业进行挽救,在法律保护下对企业实施重组,减少破产及破产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使企业债务重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要时,可以制定《企业资产重组法》,明确债务重组的程序和规则,少破产,多重组。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企业债务重组管理人制度,提高效率,并加强管理。湖南债务催收
3、使用“重组债权帐面余额”概念。
在债务重组中有关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宜再使用“重组债权账面价值”这一概念,而应以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作为有关重组事项的计量基础,并以实际结算(收回)的债权金额作为承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即某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是多是少,不会直接关系到该项重组